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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金[2002]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市土地费管理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使用金的收入、分配、使用工作,现将《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做好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市凡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按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金。对内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工业项目以及外资外销、外资内销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地块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 二、征收标准 受让人应根据受让地块的土地面积按每年1元/平方米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 三、征收解缴 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祟明等10个区县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土地使用金由所属区县征收;以市政府空转形式出让土地再转让的,由土地所在地房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使用金;其余均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托市土地费管理中心征收。市、区县征收的土地使用金统一于收到款项的次月5日前上缴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在扣除2%征收业务费后按市、区“五五”比例分成。 四、支出管理 土地使用金采用集中返回办法,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收业务费主要用于补充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业务所需的各项支出。 五、其他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本办法出台前已征收的土地使用金上缴、支出按上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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