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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2]3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以下简称“32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我市已经停止供应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对“326号通知”所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月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二、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略)
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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