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按期做好上海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发文字号】 上海汇发[2002]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上海市实施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204号)的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上海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申报将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在银行和企业的大力支持下,日前本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基础性工作已基本完成。考虑到各申报单位在新系统使用中有一个逐步熟悉过程,为不影响我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质量,经研究决定,自5月起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试运行阶段的要求 (一)对银行的要求 1、在我分局对银行网上申报系统验收之前,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老系统”)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称“新系统”)双系统并行,即实行新、老系统同时申报。各金融机构应每天对新、老系统进行数据核对,并在每周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将前一周的核对结果、核实问题、相关建议以传真方式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报送(详见附件一)。一般经过连续二周核对无误后,即可进入我分局对银行新系统运行的验收程序。 2、验收合格的银行可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 1)停用老系统采集数据 所有申报数据的采集、传送(包括外汇局与各分行的、分行与各支行的、分(支)行与各企业的)均通过新系统完成。同时各分行需在每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在新系统制作数据导出文件(新系统已具备此项功能,银行按程序操作即可),接口录入老系统并制作上报文件,向我分局报送,下属各分支机构可全面停止使用老系统。 ( 2)银行代为采集申报数据的范围 属非居民的涉外收入以及居民个人涉外收入的,因其不能前往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可由各银行代其在新系统中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对企业的要求 1、对已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 已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均应用该系统办理有关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申报,其申报凭证的留存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后的核销,均以申报完成后新系统打印的凭证为依据。 2、对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 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在试运行阶段,可由银行凭其填报的纸质申报单,将申报数据分别录入新、老系统。在正式实施阶段,均由该企业通过各银行在营业大厅或柜台已安装新系统的计算机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其申报凭证的留存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后的核销,均以申报完成后在新系统打印的、银行和企业加盖戳记的凭证为依据。 (三)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要求 1、核销单号码的录入 使用新系统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其中“核销单号”栏应凭对应纸质核销单上的号码录入,以确保目前进入外汇局核销监管系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核销单的唯一性,而核销数据的依据则以新系统采集的电子数据为准。 2、需核销需申报的操作 属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凭经付汇银行盖章确认的网上申报电子数据打印联、加盖业务章的纸质核销单办理核销手续。 属非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凭网上申报电子数据打印联、付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的纸质核销单以及其他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3、需核销不申报的操作 对属境内其他地区向特殊经济区付汇的,或属进料深加工付汇的,均为需核销不申报范畴,仍维持原来的操作程序,即在付汇时,银行应先审核付汇单位填报的纸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凭证,审核无误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业务章后凭以办理有关的进口付汇手续,并在每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已付汇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向我分局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报送。 二、关于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申报用 Email地址” 栏的填写。请按实际已申请的专用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Email地址填报;如该企业暂时还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则请填入wu@wu.wu。今后若该企业完成系统安装进行公钥交换时,再改为网上申报系统专用Email地址。 (二)关于《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企业银行账户登记情况表中“账户” 栏的填写。一般填写该企业在本银行所开立的本、外币账户的信息。对收汇后就结汇转入其他解付银行的,则应在该栏输入4位解付银行分行的代码,如其他解付行为中国银行的,则填入0001(本市各银行分行代码,请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文件[2002]54号《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考核情况的通报》)。 (三)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表的点播下载。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由共性和个性两部分构成,其中共性部分主要由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属行业代码、企业属性代码组成;个性部分主要由单位地址、 Email地址、投资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登记情况表组成。为了规范、统一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录入,对共性部分由外汇局向各金融机构广播。各金融机构若需下载的,则须先输入该企业的12位单位代码(9为技监局核发的机构码和3位分公司码,如无分公司则输3位000)。为了便于沟通和联系,对已下载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其个性部分信息的添加和修改,均由该银行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录入。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