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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扬州印染厂、丹阳钢铁厂自备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1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扬州市物价局、丹阳市物价局: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请求核定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扬价工[2002]100号)、丹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丹阳钢铁厂余能发电上网价格的请示》(丹价[2002]45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丹阳钢铁厂自备电厂实行自发自用,多余上网。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1999]256号文件规定,核定扬州印染厂热电站、丹阳钢铁厂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元(含税)。 以上批复自电厂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执行。
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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