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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费调发[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收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的函》(陕科函条字[2001]23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费[1997]8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收取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现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由陕西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核心网管理的入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协作共用费收取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适当下浮。 二、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你厅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陕西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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