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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邮政出售品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报邮政出售品及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武邮局[2002]10号)收悉。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对封装箱实行 价格限制的通知》(国家邮政局国邮[2001]6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申报邮政出售品所列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报我局备案。 二、邮政出售品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用户购买。 三、邮政出售品和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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