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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正: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做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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