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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理局):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 一、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上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等因素,确定当地房地产评估指导价。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方法 各地在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时,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必要时也可采用成本法修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测算出不同区域各类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今后每年二月底前公布当年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同时分别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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