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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综法[2002]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经省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省物价局决定对以下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不相适应的,或被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所替代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2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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