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市政府武政办(2000)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零散税收管理壮大区街财力报告的通知”和市局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制定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后,在各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市街乡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管理和走向正轨。各区分局在加强地方零散税收代征管理方面,也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代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代征工作上,特别是在代征人员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比较突出和严重。如代征范围控制不严;代征人员聘请未严格按市局规定的对象和标准执行并纳入市局统一管理;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损地税部门的形象和声誉,而且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成为地税部门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大隐患,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街乡地方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的管理,市局再次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管理措施和意见,望各区分局严格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代征工作的领导。市局确定街乡地方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管理由税政管理二处负责,人事、监察、征管、法规、计财处配合。各区分局也要按此模式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并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
二、规范代征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区分局在现行管理的基础上要逐步对零散代征户实行计算机控管,市局将在武昌区分局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地开发统一的软件,目前还没有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台帐,确保管理到位。
三、严格委托代征的范围。各区分局必须严格按市政府和市局规定的代征范围执行,严禁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对原超过规定范围的委托代征户,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并及时收回户管权。
对非中心城区或郊区部分偏远农村地区,确因税务征管力量不足,需要适当扩大代征范围的,也必须由区分局向市局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局调查审核后再行确定。
四、代征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对实行委托代征的街乡所聘请的代征人员,必须纳入统一管理,发给市局统一印制的《代征人员工作证》。原部分区分局自行核发的《代征工作证》一律无效,并由有关区分局负责收回作废。原街乡聘请的代征人员,必须按市局统一规定进行重新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坚决予以清退。各区分局一律不得擅自聘请代征人员和自行制发《代征工作证》。凡违反统一管理规定,市局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五、严格代征人员的聘用管理
1、代征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由街乡代征单位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审查、培训和发证并协助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代征人员的报酬和办公经费,由街乡代征单位负担,地税部门一律不负责承担代征人员的任何经费。
2、代征人员的聘请,应根据代征范围的税源情况及工作量合理确定。为了便于加强对代征人员管理和降低征收成本,经市局确定暂按下列标准掌握执行。
(1)江岸、江汉、口、武昌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15万元左右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2)汉阳、青山、洪山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10万元左右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3)其他区分局按年代征税款5万元聘请一名代征人员的标准掌握执行。
(4)“左右”的幅度均以上下不超过一万元为限。
3、代征人员原则上应由街乡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并经主管税务机关面试审查,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发证上岗。代征人员进行税收征收工作应出示代征人员工作证。
对部分街乡确实人手不足,而因工作需要要求聘请临时人员从事代征工作的,必须由街乡向区分局写出申请报告,经区分局调查核实情况后,再根据工作量及税源情况确定聘请临时人员的数量,并报市局备案。各区分局对聘请的从事代征工作的临时人员,更要严格把好政审和试用考核两道关口。
(1)对拟聘临时人员要求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五十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代征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能力,并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对拟聘的临时人员,各区分局要严格进行政审和面试考核,并应广泛征询管辖公安机关及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应采取向社会公示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劣迹或群众反映不良的,一律不得聘用。
(2)对经面试考核基本符合条件的拟聘临时人员,由各区分局集中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允许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后再正式聘用。凡在试用期内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应坚决予以清退。
4、代征人员的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满后应重新审核是否续聘。对任期内有违规违纪现象或社会反映不良的,应坚决予以清退,不得续聘。
5、《代征人员工作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和控制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必须由发证税务机关负责收回。对续聘或新聘的代征人员,一律作废旧证,重新核发新证。
6、地税部门按实际代征税款中财政部门预拨的代征手续费支付给街乡代征单位,用于弥补代征经费和代征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等开支。
六、严格代征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廉政纪律考核。
(一)对代征人员的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四率”,即:户管率、入库率、滞欠率、票款结报率。
(二)对代征人员的廉政纪律考核主要采取定期走访纳税人及有关部门的方式进行。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的代征人员,应及时提出警告、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并向纳税人致歉。对不思诲改屡犯或发生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应督促代征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把税务行政执法关。
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只能依照税务机关委托规定的范围和内容来行使一定的税收征收权。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严禁将纳税定额核定权、税收检查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等税务行政执法权擅自授权或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员行使。
八、切实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政策业务辅导和工作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代征工作。经常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开展政策业务辅导,帮助其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委托代征决不能甩手不管、完全依靠和依赖代征人员征税。税务人员应按职责分工与代征人员对口联系,及时掌握代征人员的工作情况,具体指导代征人员开展工作。各区分局税政、监察、人事部门和各管查所应切实加大对代征工作的监察力度,并建立代征工作督察责任制度,定期对代征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工作问题及时解决,发现廉政问题及时处理纠正,确保代征工作积极、稳妥、正常、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