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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除第二章“执业资格”的规定。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医师以上资格并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章、条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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