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买卖双方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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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名 称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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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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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营业│国籍/ ┃
┃购││ 执照注册号 │性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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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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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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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位置│北京市区第 幢(座) 单元(层)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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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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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单价│ 元/平方米│购房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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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日期││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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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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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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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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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登记备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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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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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登记备案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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