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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向下级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1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准我司2001年度地市分公司上缴省公司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函》(国寿闽[2002]5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向所属地市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下表所列数额,于2001年度据实税前列支。 单位:万元 单位福州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合计金额 945 112 597 208 172 18197 173 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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