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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十九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新办和变更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15户): 1、吴江海狮清洁用品厂 2、吴江市通明电缆厂 3、吴江市春鑫塑料厂 4、吴江市建丰丝纺厂 5、吴江市宏欣医用缚料厂 6、吴江市峥嵘化工厂 7、吴江宝鼎电缆厂 8、吴江市阳光塑胶制品厂 9、吴江市金叶彩印包装厂 10、吴江市天意通信电缆厂 11、苏州市金达化纤厂 12、吴县市韩春纺织品厂 13、苏州广利电器厂 14、昆山市苏航电路板厂 15、苏州市广胜电子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4户): 1、太仓市新湖福利综合厂 2、太仓市环龙电磁线厂 3、吴江市差别化涤纶厂 4、吴江市洁尔康卫生用品厂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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