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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函[200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请。经审核,两公司均不属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其新产品技术开发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税前列支,但不得再予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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