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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鸟岛环保车客运票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计价格[2002]4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北州计委、省林业局:
你委、局《关于申请核定青海湖鸟岛旅游环保车票价的报告》(北计字(2001)第255号)、《关于环保车辆输送鸟岛参观人员收费价格的报告》(青林动字(2001)548号)收悉。开发环保车旅游服务项目,对保护青海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减少机动车噪声、尾气对保护区的污染及对鸟类繁殖栖息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我省游览参观点服务档次和品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鸟岛环保车经营问题的批办意见和青海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鸟岛环保车项目的处理意见》(青湖管发(2002)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鸟岛环保车旅游经营活动刚起步,竞争尚不充分,为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在青海湖自然保护区(鸟岛)门内6公里旅游线路(往返12公里)从事环保车经营的客运票价暂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0.6元/人公里,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20%,具体价格由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对身高1.1米到1.4米儿童和革命残疾军人应适当优惠。试行期限为半年。环保车辆须经有关业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 二、从鸟岛宾馆至保护区大门11公里路段从事环保车经营的客运票价可参照以上价格执行。 三、经营单位从事环保车营运活动应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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