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转 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查时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工商收费专项检查时间为2002年5月15日至2002年8月25日 。其中5月15日至5月31日为自查自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二、关于检查分工
此次专项检查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省物价局与市、州物价局联合检查市、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长春市)以及向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公安、卫生、城管、劳动等部门、省物价局同时在每个市、州选择一个县(市),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对当地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其他单位的检查由市、州物价局负责组织实 施。
三、关于报送总结报告
各市、州物价局要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被省物价局确定为重点调查市、县(重点调 查市、县名单另外通知)的物价局要于8月15日前将调查报告报省物价局(检查所综合科)。各 市、州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监察厅、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省政府纠风办。
其他事项请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