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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由原来的1315个增至6000余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公安消防机构“包揽式”管理转变为单位自我管理。为树立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真正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单位自我管理,消防依法监督”的消防管理新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加强领导,切实增强对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影响的单位。《规定》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火灾危害性界定消防重点单位标准,由单位自我管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树立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新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基础。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列为消防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职能,真正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登记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单位消防管理措施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主动自我定位,凡符合消防重点单位标准的,都要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登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和向当地政府备案。今后,各级工商、文化、公安、外经贸、财贸等行政审批部门,在对新建、改建、变更单位进行工商登记、年审和行政审批时,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待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后再进行登记、年审和行政审批,使符合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凡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自我管理。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强化行业消防管理,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管理重点,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依据《规定》制定具体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标准和评价办法。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所属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交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建筑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财办负责全市财贸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加油(气)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企业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八)市体育局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九)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定点单位,涉外、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市市级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市级机关及相关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全市车站、码头等交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市城管局负责全市城市管道燃气、民用液化气、城市供水、供热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乡镇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电业、电信、邮政、金融及中央、省驻青单位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公司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单位自我管理。 各区市政府应确定所属各部门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 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消防组织负责。 四、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检查、评估和工作报告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青岛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系统管理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本单位消防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每半年自行依据《青岛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价标准》,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或由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普查。各主管、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对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对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评估和考评,并定期召开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协调和研究部署。各行业每月将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对各行业上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公安消防机构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级抽查制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民警人数,确定每名民警负责抽查单位的数量。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采取明查、暗访和夜查等方式,依据《规定》对消防重点单位逐项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抽查结果要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向政府报告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安消防机构还要根据季节特点、行业报告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消防专项检查。 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通报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时,对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存在的危及生产、生活安全,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极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在组织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以便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掌握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可随时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通报和群众举报及在消防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建档,及时组织技术力量现场办公,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家论证,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单位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六、开展“无火灾”单位和消防工作先进行业评选活动 为激发和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在全市开展“无火灾”单位申报评选活动,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具体标准,每年年底全市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行申报,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评定。同时,开展消防工作先进行业评选活动,在全市形成争当消防工作先进的氛围,推动全市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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