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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道路运输有关收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计价函[2002]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道路运输年审费和制作镜框工本费的报告》(新运计财[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道路运输年审费属于行政管理性费用,必须经过自治区财政、价格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收取。运政部门在发放镜框时,可据实收取镜框工本费每个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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