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到位、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保障网络组织不健全、基层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不够等。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条保障线”的最后一道防线。搞好低保工作,对于促进企业改革、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低保工作。今年以来,江泽民、朱镕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对低保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明确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证在今年“七一”前实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搞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工作措施,把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低保工作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青政办[2001]252号)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机构改革,充实和加强低保工作力量。各州(地、市)、县(区)要配备2—4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城所在地的镇政府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做到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落实。
要加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家委会”的建设力度,保证城镇每个社区都有具体负责低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成立社区居(家)委会的地区,要尽快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建立社区组织,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要落实和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报酬,解决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使社区居(家)委会充分发挥在低保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各社区居(家)委会要进一步做好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收入审核、张榜公布等基础性工作,严把低保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坚决杜绝因基层组织不健全或管理体制不顺而造成的相互扯皮、推诿和管理脱节等现象,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低保资金需求量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州(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因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同时,各地要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设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分配、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绝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保障资金,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审核审批保障对象。各地要在今年4月份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保障对象的家庭审核、复查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必须核准、核实,并将其领取的最低保障金计入家庭收入。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据实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对不如实申报或证明家庭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个人要及时查处,并追回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以维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严肃性。
五、明确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研究,常抓不懈,并及时协调解决低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政府一把手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低保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年终考核和奖惩制度。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工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当前,要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会要随时掌握特困企业的数量,摸清特困职工的家庭情况,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教育和帮助保障对象转变观念,支持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