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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彭水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收费还贷的立项请示》(彭水府文(2001)64号)收悉。 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全长467公里,预算总投资4245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和地方自筹26452万元,项目业主筹集贷款16000万元。该路段是“8小时重庆”公路建设的组成部分,建成后不但可以解决沿线群众的交通问题,而且对进一步促进渝东南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彭水段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条件,同意其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条关于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事项,待该路段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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