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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血液中心滤除血液白细胞滤器价格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医]字[2002]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制定去除全血及成分血中白细胞加工费标准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13号)收悉。 鉴于市血液中心使用RBC--F型一次性使用去白细胞过滤器滤除血液中的白细胞,增加了一次性消耗材料的费用。经研究,根据现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关于使用去白细胞滤器另收的计价办法,同意市血液中心按照进价加10%的差率的计价办法,确定去白细胞滤器的费用。 市血液中心提供用滤器去除白细胞血液的价格,分为血液供应价格和去白细胞滤器材料费用两部分,供应时分别计价。 本函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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