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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体育馆卫生规范


【颁发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法监[200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馆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体育馆的选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应位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建于清洁区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同时应避免体育馆对周围的干扰。 第五条体育馆内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空调时观众席的新风量每人每小时不低于20立方米。 第六条观众厅的座席布局和每个座位所占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体育馆应根据观众厅的座位数分设相应蹲位的男女厕所。男厕每300人,女厕每100人设1蹲位,男小便池每100人设1个。男女厕所均应设洗手设施,其数量按每300名观众一个计算。厕所应为水冲式且必须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第八条体育馆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发生潜在危害。 第九条体育馆应设有用于茶(饮)具等公共卫生用品(具)消毒的专用消毒间和保洁柜。消毒间应有机械通风设施,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墙面不起灰。用药物消毒者应建有洗涤池、清水池、消毒池,用物理消毒者须配备相应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章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条体育馆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体育馆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体育馆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扣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及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体育馆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体育馆应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第十五条体育馆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禁烟措施。 第十六条体育馆供观众饮用的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观众饮水的茶具为一次性用品。 第十七条贵宾间内公共茶具、口巾、毛巾等应在专用消毒间消毒。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体育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性病、艾滋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上班时不吃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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