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意见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人行兰州金融监管办,证监会兰州办事处,保监会兰州办事处,各银行省级分行,兰州市商业银行: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确保全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加强金融监管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深入整顿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促进全省经济、金融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和处理好4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经济与金融的关系。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从根本上讲,经济决定金融,金融服务于经济。有了良好的国民经济素质和效益,才会有健康的金融;有了健康的金融,国民经济才能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过程中,要始终把立足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速度。 (二)正确处理经济安全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实力竞争成为国际竞争的主流,经济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安全又是经济安全的核心。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表明,如果在防范金融风险上认识不足、处理不当,金融风险就会引发、演变为严重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威胁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要保持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就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 (三)正确处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支持经济发展是一致的。金融机构只有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才能保持资金正常运转,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只有支持经济发展,才能使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金融业自身的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配合金融部门的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金融机构要努力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客户提高效益和还贷能力,为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四)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项关系社会政治稳定、经济金融安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有关方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常抓不懈,确保见到实效。 二、确定工作目标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工作目标是: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辖区各类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经营效益良好,支付能力、偿付能力增强。金融企业竞争有序,社会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金融健康运行、协调发展。 (一)金融运行正常平稳。金融机构存款备付金率、资产流动性比率、拆借资金比率、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率、单户贷款比率等各项监控、监测指标执行良好;存款、贷款、保险、租赁、信托、中间业务等保持稳定增长势头;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反应快捷,监管有力,辖区不发生突发性或持续性支付风险。 (二)资产质量显著提高。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分类制度执行严格,各经营环节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防止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绝对额和不良资产比率“双降”目标。 (三)金融秩序稳定良好。辖区内无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无乱提乱降存贷款利率、保险费率、中间业务收费率等无序竞争问题;无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不发生挪用、盗窃、抢劫、诈骗等恶性金融案件。 (四)经营效益大幅度提升。金融机构增收节支成效明显,每年实现减亏、增盈计划目标。 (五)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金融服务规范,金融环境良好,银企关系密切,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恶意欠息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社会信用状况明显好转,经济金融共同繁荣、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行政区划组织进行。 (二)成立甘肃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保监会兰州办事处、证监会兰州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金融形势,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全省创建工作规划,总结创建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工作有效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三)各地、市、州及县(市)都要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安排部署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把创建金融安全区作为衡量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扩大创建工作覆盖面。 四、建立工作责任制 (一)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研究、解决本辖区内重大经济金融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配合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处理金融风险,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在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被监管金融机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检查、测评和考核等工作;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监测被监管金融机构和行业的风险状况,及时预警风险,组织并督促金融机构妥善处置风险。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要求,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增强防范化解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出现险情或发生重大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开展自救,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报告。 (四)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落实同业准则,协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各项工作制度和任务,协调业内会员相互救助,配合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和监管机构处置风险。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债权,打击金融犯罪以及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为创建金融安全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金融领域出现或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控制事态。地方性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时,各级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有组织资金救助的责任。 五、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一)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各类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严格贷款审批,规范贷款程序,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建立制衡机制,从源头上控制新的不良贷款的发生。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新兴行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质客户所需资金给予积极支持,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盘活不良资产,形成良性循环。商业银行要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质量变化实行全过程监测和管理。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制定清收计划,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大力清收。“十五”期间,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每年下降2至3个百分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要大幅度下降。商业银行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租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力度,盘活资金,规范经营,增强偿付能力,防范经营风险。 (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充实资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真正形成有效制衡、管理规范、决策科学、稳健发展的运行机制。继续做好城市信用社的分类处置工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明确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充实信用社资本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真正做到“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城市商业银行和金融性公司在压缩风险资产、增加盈利的同时,要积极寻找新的投资伙伴,增加资本注入。 (三)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合规经营。金融机构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金融秩序,真实准确地反映经营活动情况。 (四)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各项操作规程,狠抓制度落实,强化制约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合理运用资金,切实强化费用管理和监控机制,保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 (五)开展金融创新,拓展中间业务。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点覆盖面广的优势,积极发展代理、信息咨询等业务,为广大居民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理财服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大对科技应用的投入,发展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新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竞争能力。 (六)改善经营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和工资报酬制度,完善业绩考评体系,实行优胜劣汰,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适应竞争需要。 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一)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继续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转变监管理念,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指标考核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系统的监管,强化资本充足率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全面约束。在监管手段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指标体系、风险监测考评体系和金融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大力推广和采用先进的监控、检查技术,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重大金融活动实施综合动态监测,及时预警风险,及早进行处置。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严监管。各金融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司法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逃汇、骗汇、造假账、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制贩假人民币等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三)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协作。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的要求,统筹调配本系统人才资源,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监管队伍当中。并结合实际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大力培养金融监管人才,全面提高金融监管队伍整体素质。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机构要建立制度化的磋商机制,通过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层定期互访、信息情况交流等多种途径,加强相互协作,共享监管信息,杜绝监管真空。 (四)严格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适应加入WTO的形势,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外部审计和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监管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外部审计、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以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为主导、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制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立体式”金融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业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七、及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 (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的紧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二)处置金融风险应遵循“快速反应、努力救助、内外结合、保持稳定”的原则,依法分类进行。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金融机构出现挤兑或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件,应按处置相应风险的紧急预案及时作出处置反应,并于事发当日或最迟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特别紧急的可先回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视情形尽快成立由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风险处置工作组,及时研究措施,按照规定的风险处置程序妥善处理。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治安工作。 2.支付风险处置。金融机构出现债务支付危机,要按事先制定的处置风险预案及时开展自救,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当地监管机构和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当地监管机构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果断处置。通过风险机构自救、同业救助、监管机构外部救助以及政府信誉援助、资金援助、减免税赋、划拨优良资产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化解支付风险,严防事态蔓延,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和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停业整顿、兼并收购或撤销。 3.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监测发现辖区金融业出现资产质量或经营效益整体下滑、支付能力整体下降、金融秩序不稳定时,监管机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当地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监管机构,由创建金融安全区领导小组派出处置风险工作组,开展调查,提出化解风险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三)建立金融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违法经营造成风险的、包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或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风险处置不当扩大事态的、掩盖风险和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造谣惑众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金融风险的有关责任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禁止进入金融机构任职。 八、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一)提高认识,大力加强政府自身信用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每一位领导干部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营造“三个环境”的大讨论,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其危害。在思想上,切实提高对优化信用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信用观念,牢固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意识。在行动上,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突破,大力改善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旗帜鲜明地与不讲信用的行为作斗争,以良好的政府信用带动全社会信用建设。 (二)强化经济、金融法治,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强金融诉讼案件审判的公正性,依法加大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度。规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抵押登记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提高信用透明度。对不讲信用的单位和个人,金融部门要通过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途径,联合进行信用违约制裁,在工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以及开设新的帐户、增加新的贷款等环节加以限制,直至停止一切金融服务,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继续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用村(镇)”创建活动,营造宽松的贷款环境。 (四)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大力培育“诚实守信”的信用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各类市场主体和全体公民的信用意识和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树立诚信守约的道德规范。重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坚决揭露和纠正各种违信行为,积极营造“诚信光荣、无信可耻”和“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督促市场行为主体履约守信,保证金融运行畅通。 各地、市、州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辖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2年5月13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