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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试行办法


【颁发部门】 上海市档案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丰富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充分发挥本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源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档案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本市派往外省和境外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是指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磁带、光盘、影视片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收集,是指上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对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收集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将重要声像档案资料送交市档案馆。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局是全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协调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市档案馆负责本市重要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本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对重要声像档案的资源整合、安全保管、综合开发、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映领导人和知名人物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视察工作,出席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会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国际组织负责人; 2、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出席本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纪委全会等重要会议及其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等重大活动,在市内外开展调研考察、访问等活动; 3、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人参加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4、国内外知名人物在本市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反映经济、科教等领域建设成就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的奠基仪式、竣工落成典礼,工程建址的原貌、新貌,工程实施中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 2、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首创、发明、传统特色、知名品牌。 (三)反映有关重大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在本市举办的全国性、国际性重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 2、本市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3、本市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四)反映历史发展轨迹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 1、本市列为文物保护或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市容市貌; 2、本市城区改造前后景观; 3、新中国成立前各历史时期本市城市变迁及社会风情。 第七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前条之规定,做好各类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形成和移交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活动,由市专门报道小组负责统一拍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人的重大活动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领导人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由上海电视台、解放日报社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统一拍摄;非统一拍摄的上述领导人活动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相关组织负责拍摄、形成。 (二)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拍摄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并纳入工程建档管理的范围。 (三)反映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首创、发明、传统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自行负责拍摄、形成。 (四)在本市举行的全国性、国际性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由各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单位负责拍摄。 (五)列为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以及城市重要景观、景区,由市档案馆负责组织拍摄。 (六)本市城区改造、面貌变迁情况,由所属地区的区、县档案馆负责组织拍摄。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于形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第(二)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于形成的次年向市档案馆移交。 本市驻外组织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形成和移交工作,由派驻机构负责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散存在外省市或国(境)外的以及非国家所有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征集。 第九条对本办法所列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可以向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和文博、图书、影视等部门复制收集。 第十条向市档案馆移交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一般可以采取复制移交的办法;但列入市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各单位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原件。 第十一条向市档案馆移交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图像清晰、声音清楚,附有文字说明,并经形成单位系统整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对收集进馆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采取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方法。 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应当体现移交单位优先的原则,并依法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条件,保证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及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的声像档案资料,或者在收集、移交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上海市档案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在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中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上海市档案局或区、县档案局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以前形成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保存单位于2002年开始逐步向市档案馆移交或复制移交,至2003年底前基本移交结束。 第十七条各区、县档案局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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