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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厅、物价局,天台县人民政府:
天台县政府《关于要求恢复104国道天台收费站的请示》(天政[2002]3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段(天台境段)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169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改建工程已通过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自2002年5月15日起,恢复使用104国道天台收费站,对通过该路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二、委托上三高速公路天台收费站单向(出高速公路方向)代征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104国道天台收费站对上三高速公路天台出口的来车,凭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检票通行,不再另收通行费。 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略) 上三高速公路天台收费站代征104国道天台城关至临海留贤(天台境)段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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