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东方双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东方双语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依据你校预算建设投资和生均培养成本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 1、小学,每生每学年13600元; 2、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4000元。 二、住宿费: 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元。 三、代管费收费标准,由你校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赢利,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 四、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包括的代管内容、代收费用,以及学生退学涉及退费结算等,应与入学学生签定协议。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2002年秋季招生开始执行,试行期为一年。你校接到批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