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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收费问题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宿州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肖县物价局关于肖县劳动局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合格办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收费,应履行审批手续,即应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请收费立项、核定收费标准。因此,劳动部门在实行劳动年审办理合格证时,如果确需收费,应先向省财政厅申请收费立项,再向我局申请收费标准。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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