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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度高耗电产品临时降价损益分摊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独立发电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1年度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鄂价能交[2001]57号)精神,2001年度全省对高耗电产品生产用电执行临时优惠电价金额为27987.69万元,加上2000年度挂帐应分摊金额1352万元,共计29339.69万元,将在各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中均摊(除按政策规定执行临时结算价的电量和恩施州上网电量及2001年7月25日以后原二次综合转入省网电量外)。经测算,各独立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按每千瓦时1.6分扣款,共扣金额29871.66万元,多扣531.97万元滚动到2002年度结算。 附:2001年度各独立发电企业高耗电降价分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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