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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安全资格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藏价费[200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拉萨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收取交通安全资格证及其架子工本费定额的报告》(拉公发[2002]103号)、《关于收取车身广告许可证工本费定额的报告》(拉工发[2002]104号)、《关于对收取占道挖掘道路许可证及相关费用的报告》(拉公发[2002]10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交通安全资格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5元(其中,架子8元,芯子7元),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架子保留,只更换芯子。 (二)《道路挖掘占道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30元(含封皮、芯子)。有效期两年。 (三)《车身广告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30元(含封皮、芯子)。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批此复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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