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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招标文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襄樊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襄价经字[2002]1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29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襄樊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可向投标人收取每份150元的标书文件费,除此外,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原鄂价房服函字[2001]5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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