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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集团用户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天津有线电视集团用户统一收费管理的申请》(津广网发(2002)2号)收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有线电视收费管理,促进有线电视集团用户的普及和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市有线电视集团用户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集团用户是指除居民住宅用户以外的其他各类有线电视用户。 二、对有线电视集团用户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可由你公司根据安装工程造价、终端数量和运营成本情况与用户双方协商议定。 三、对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如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应本着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他集团用户可按照保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你公司在对有线电视集团用户实施收费之前,应与用户签订合同协议。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收视质量。 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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