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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南宁市公共厕所免费使用的具体优惠政策
一、公共厕所免费开放后,各城区政府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厕所减免以下费用: (一)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白蚁防治费按20%减免 (二)免收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城建配套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3、工程质量监督费 4、定额编制管理费 5、概预算编制费 (三)缓收以下政府基金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 2、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教育附加费 二、由各城区环卫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包括与中转站合建)未能以固定经营铺面(包括出租房屋)的方式获得厕所维护经费的公厕的用水实行定额免费。按每座厕所每个蹲位每月免8吨水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按优惠规定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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