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
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16、《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7、《南宁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意见。
18、《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
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规范性文件65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南府复[1985]19号)
由市规划局提出修改稿。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
由市文物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稿。
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关于《南宁市经济技术协作项目计划及其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6]4号)
由市经协办提出修改稿。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宁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的通知(南府发[1987]3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将我市科研事业费划转市科委归口管理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7]29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南府发[1987]128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关于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7]154号)
由市规划局提出修改稿。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39号)
由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修改稿。
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88]131号)
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稿。
1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9]7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国家专项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外国银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1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2]53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1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2号)
由市科技局提出修改稿。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26号)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修改稿。
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苗木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3]31号)
由市农业局提出修改稿。
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交通指挥部《关于实施“南宁市辖区铁路货场货物搬出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3]41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管理登记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90号)
由市统计局提出修改稿。
18、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渔业局关于整顿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基地(苗圃)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6号)
由市农业局提出修改稿。
19、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106号)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修改稿。
20、南宁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37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21、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48号)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22、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58号)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稿。
23、南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105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24、南宁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南府发[1994]107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23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26、南宁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27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27、南宁市鼓励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130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2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和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的通知(南府发[1994]133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2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5]59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70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31、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式公布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5]76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32、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价标准的规定(南府发[1995]81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3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高我市征收耕地占用税标准的通知(南府发[1995]83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34、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
由市地税局提出修改稿。
3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5]29号)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稿。
36、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和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关于南宁市推行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5]63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3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5]72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38、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易地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18号)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3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39号)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40号)
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4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5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4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62号)
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稿。
4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40号)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修改稿。
4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旧区改建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148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南宁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号)
由市市政局提出修改稿。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10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蔬菜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4号)
由农业局提出修改稿。
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4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49、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商品房销售审批程序的通知(南府发[1997]79号)
由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3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
由市旅游局提出修改稿。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28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5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
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稿。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土地局《关于用地单位拖欠地价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136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的通知(南府发[1998]49号)
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修改稿。
58、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1998]54号)
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稿。
5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邕城杯”评比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92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110号)
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稿。
6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九五”期间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30号)
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2、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
由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稿。
6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和市房产局《关于解决当前房地产项目综合验收与产权办证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62号)
由市建设局、市房产局提出修改稿。
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0]88号)
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修改稿。
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1]90号)
由市市政局提出修改稿。
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章立法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尽快提出修改意见和修改稿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未经修改前,有关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