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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调动海外、国外友好人士支持和参与合肥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等,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突出贡献者。 (二)本市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现代农业,投资额可适当减少。 (三)热心支持本市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者。 (四)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国际友城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符合授予“合肥市荣誉市民”条件的人士,由推荐单位根据本人意愿或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有关书面材料,填写《合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对照条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具文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审核确定的名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五条本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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