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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关于制定同海下徐人畜饮水工程共用部分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2]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同心县、海原县水保局、物价局:
为了解决同心县下流乡和海原县徐套乡人畜饮水问题,由国家出资和群众投劳兴建的同海下徐人畜引水工程已经竣工。根据投资情况和两县共用部分供水成本与费用情况,考虑该工程正常运行和当地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同海下徐人畜饮水工程共用部分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海下徐人畜饮水工程共用部分供水价格不分类别,为每立方米0.87元,具体到户价格由两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以便社会监督。 二、此项工程是贫困地区的一项生命工程,供水部门要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及时维修和养护管网设施,确保正常供水。 三、两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按量计价,不得在水价外乱收其它费用。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以上规定自通水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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