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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鹤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函[2002]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鹤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鹤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请示》(鹤价费[2002]1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豫政阅[1999]60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验证过户、价格评估、广告信息、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2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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