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鹤壁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请示》(鹤价费[2002]1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豫政阅[1999]60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旧机动车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验证过户、价格评估、广告信息、检测维修等服务时,暂按不超过成交额3%(其中摩托车不超过2%)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2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