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4日
关于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外事工作的领导,明确归口管理职责,规范外事工作,严格外事纪律,更好地为国家整体外交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外事工作原则及管理体制
(一)外事管理工作的根本原则是外交大权在中央、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地方外事工作是国家整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中央外交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和外事规章制度。越是扩大对外开放,越要加强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大涉外事项应及时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外事主管部门。
(二)全省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1、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外事工作。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我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全省外事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外事规章制度和重要规定。
2、省外事办公室是省委及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我省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重要外事事项。
3、各州(地、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授权管理本地区涉外事项。各州(地、市)可根据需要设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外事办公室,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本地区外事工作,配备专职干部处理外事业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负责人兼任,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外事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和授权,管理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外事事项。
4、各地区、各部门与省外事办公室要相互协调配合。省外事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外事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应及时通报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外事工作动态,传达省委、省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省外事办公室通报本地区、本部门的外事工作情况。涉及对外政策、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处理重大涉外民事、刑事案件等事宜,应及时商省外事办公室研究处理。如需向省委、省政府请示,应送省外事办公室会签后上报。
二、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一)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提出请示,经省外事办公室报省委、省政府审核后报批;属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会同省内对口部门办理报批事宜。
(二)省委、省政府管理的外事事项
1、需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
2、涉及省内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3、申办、承办或协办在我省举办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会展、比赛、演出等。
4、审核与国外地区、城市建立友好省市关系。
5、邀请省级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上述事项由主办地区、部门提出请示,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省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的外事事项
1、研究制定全省外事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或制定全省性外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处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国家副部级及其以上人员来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协调安排省级领导会见外宾或参加重要的外事活动。
2、承办由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全省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负责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的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办理因公护照、签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3、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外事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执行涉外政策法规情况;审核、会签省直各部门、各地区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负责来青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的组织接待工作。
4、管理、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交往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案件。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审核及聘请工作;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在青的外国专家和留学生。
5、管理外国记者来青采访事项;审批或审核我省举办的一般性中小型国际会议、学术研讨会及各地区、各部门外事接待活动的具体日程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宣工作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会审重要的涉外新闻和其他有关文稿。
6、处理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事务,统筹管理全省友城工作。
(四)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外事事项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外工作规划和计划;开展对外交往,促进对外合作,根据授权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外活动;加强涉外安全保密工作,注意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对外交往交流中敏感问题动态,遇重大涉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或商省外事、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处理。
2、在出访活动或对外交流合作中,凡涉及党际交往、民族宗教、军品贸易、组团培训以及计划、经贸、科技、外贸、文化、教育事项中应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或审核、审批的重大涉外事项,按业务性质及主管权限,事先由省外事办公室或统战、计划、经贸、外贸、外专、科技、文化、教育等部门向中央、国务院对口部门请示,征得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具体实施过程归口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审批权限
(一)属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办理报批事宜。
(二)省委、省政府审批事项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非现职副省级的专家学者,以及省人大和省政协现职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委或省政府审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外交部备案。
2、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和国家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经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省委或省政府审批。如来访商谈的事宜涉及党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业务,则需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省政府审批,报外交部备案。
3、正、副厅局级干部因公出国,按隶属关系报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上述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具体办理报批事宜。
(三)省外事办公室审批或审核事项
1、审批全省(不含西宁市和省外经贸厅)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事项及邀请外国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来访。
2、负责办理跨地区、跨部门(以下简称双跨)团组的事先审核工作。参加国家部委或外省组团的,应事先由部委组团单位或外省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征求省外事办公室意见,同意后方可下达出访任务通知书;省内部门组织双跨团组,组团部门应事先书面征求省外事办公室意见,同意后方可组织并报批。未经事先审核同意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审批邀请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来青进行公务活动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来我省开放地区采访事项。审核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人员来我省非开放地区采访及国外新闻机构人员来青采访事项,报外交部审批。
4、各地区、各部门人员因公前往敏感国家或地区及邀请非建交国家人员及外国记者来访或前往非开放地区活动事项,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可审批本地区、本部门接待的、只涉及对外开放地区的外事接待计划,但需事先向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5、指导、协调西宁市、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涉外审批等事宜。
(四)西宁市政府审批事项
1、审批本市所属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
2、审批并管理本市邀请除记者外的其他外国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来青从事公务活动事项。
(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事项
1、审批本厅系统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
2、审批并管理本系统邀请除记者外的其他外国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来青从事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公务活动事项。
(六)省旅游局审批事项
审批并管理本局邀请除记者外的其他外国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来青从事与旅游有关的公务活动事项。
四、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事项审批
1、因公出国事项。中央国家部委驻青企业、省管国有骨干企业、省属国有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由该企业直接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核或审批,其中,企业的法人代表、党委书记需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余人员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其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2、政审事项。中央驻青企业人员因公出国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省管国有骨干企业的党委书记、法人代表因公出国由省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其他领导成员由省委企业工委出具政审批件;其余人员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省属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因公出国由省委企业工委出具政审批件,其余人员由该企业出具政审批件。其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审批件。
3、邀请事项。中央驻青企业、省管国有骨干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邀请外国人来青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科技交流、商贸洽谈等事项,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邀请外国地方政府副省级以上官员、在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前政要和外国记者来访及前往我省非开放地区的涉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因公出国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各类因公出国团组,要有明确具体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出访前,要根据出访任务要求,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出访中,要根据出访计划安排,切实做好交流合作工作,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访问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于一个月内写出出访报告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和省外事办公室,以便联系协调。
(二)出访人员要精干内行,不能搞照顾出国、轮流出国。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应是执行自己主管公务的工作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党政机关干部不得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公费出国。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要紧凑,线路要合理,不得绕道,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时间。要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控出访费用。
(三)对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系统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出国考察与交流,应从严掌握,必要时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四)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国政审备案或政审批件手续。各政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政审工作。
(五)因公出访人员要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际会议或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的人员,在抵达目的地后应主动与我国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所有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对大型、重要出国团组,视情况由有关部门派员随团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六、纪律与监督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所有涉外人员要按照讲政治的要求,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二)具有出国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访审批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也不得擅自下放甚至滥用审批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外事工作,同时对所属单位外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人员应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对重大外事违纪事项要认真查处.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省外事办公室。
(四)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组团单位的负责人,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往已不属于外事工作范畴,未列入本规定,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省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