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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宁国税发[2002]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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