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2002年5月9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0号文)的精神,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南京市(含四县和江宁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80元。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