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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市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纠风办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2]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监察局,工商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591号),决定在我市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检查时限: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我市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自2002年4月30日开始至8月25日结束。检查共分三个阶段:4月30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落实。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检查外,其余按分工管辖检查。市物价局将会同监察局、工商局、纠风办组成工作组,对各区、县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查处。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区、县物价、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区、县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物价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县物价局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县物价局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区、县物价、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区、县物价局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总结报告、专题报告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于2002年8月28日前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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