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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50省洋条隧道收费站和53省道龙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交复[2002]106号、浙价复[2002]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要求对53省道龙云收费站、50省道洋条收费站实行车辆通行费统缴的请示》(丽交[2002]4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53省道龙云收费站和50省道洋条隧道收费站对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云和县、遂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50省道洋条隧道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300元/辆.月日通过站4次(含)以上 150元/辆.月日通过站2次(含)以上 70元/辆.月日通过站1次 150元/辆.月日通过站1次 附:53省道龙云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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