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调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依法行使税收检查职权,进一步推动税务稽查调帐工作的开展,加强税收执法刚性,提高税收稽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稽查工作规程》和《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稽查的所有案件(包括群众举报、税务部门内部移交、上级部门指定检查和日常抽查等案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调帐程序
第三条稽查人员对所有计划安排稽查的案件实施调帐检查。对认为不应采取调帐检查的案件,经所在税务稽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不实施调帐检查。除此以外均应按本办法对案件实施调帐检查。 第四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业户)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根据本办法将业户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本局实施检查。 第五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制定《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稽查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一)在《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的左上方空白处,填写被调取帐簿业务的全称; (二)按税务稽查所属时期,填写调取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所属时间; 第六条由稽查人员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一式两份,经科长审核、局长签发后,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编号、加盖公章发出。 第七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实施调帐检查时,一般仅限于调取业户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和其他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有关涉税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调取业户的帐簿、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时,应当按规定向业户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和退还资料均应在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调取帐簿资料时,由稽查人员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复写式),经双方经办人在其“调取栏”内签字,经本局办公室加盖公章后,业户和本局各存一份。 第十条对于需要补充调帐的,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要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补充资料的调帐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应在调帐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帐簿、凭证及资料完整退还业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退还帐簿、凭证及资料时,经被调帐业户的经办人清点无误后,双方须在《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的“退还栏”上签字,并加盖业户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税务稽查调帐检查的职权。否则,业户有权拒绝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调帐检查。 第十三条税务稽查机关对业户的帐簿、凭证和有关涉税资料要实行专籍专车调取,并实行分户专柜保管,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依法对税务稽查机关调帐检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业户应该配合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进行调帐检查,依法提供所需帐簿、凭证和有关的涉税资料。业户阻挠、拒绝或用其他手段抗拒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调帐检查的,税务稽查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拒绝税务稽查机关进行调帐检查、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检查发现有涉税违法违章问题的业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税务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要为业户帐簿、凭证和资料保密。如因违反调帐规定,造成业户帐簿、凭证和资料损坏、丢失或泄密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稽查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