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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的分支机构不属汇总纳税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有关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按15%的税率依法缴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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