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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缓缴申报审批期限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发[2002]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年计算,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外资企业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鉴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同时考虑到企业财务结算的时间性,今后各设区市局向省局上报企业所得税缓缴申请资料的时间截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二日,每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其余有关事项要求与其他税种的缓缴申请一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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