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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缴费确认时间的通告


【颁发部门】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劳社通告[20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确保参保者能够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特对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每月已缴费的确认时限作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当月已缴费确认时间,以每月18日前(不含18日),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所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补缴欠费)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即以银行收款转讫章的时间)为准。 二、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的银行帐户在每月12日前仍未被地税部门自动扣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在每月15日前,到对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并确保缴交款项在18日前(不含当日)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才确认为当月已缴费。 三、参保单位、自由职业者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18日后(含当日)才到达地税部门收费帐户的,视作次月缴费处理。

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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