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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金州区中医医院大膏药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州区中医医院:
依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经对你院配制的大膏药成本审核,同意该药零售价按每袋(20g×2)9.70元执行。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重新审定价格。 本批复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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