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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成本测算,研究同意收费标准如下: 1、颅内镜:每次500元。 2、肌电图监测:每小时100元。 3、特殊脑电图[包括特殊电极(鼻咽或蝶骨或皮层等)、特殊诱发]:每项40元。 4、脑电图录像监测(含摄像观测患者行为及脑电图监测):每小时25元。 5、神经电图(含检查F波、H反射、瞬目反射及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150元。 6、自体血回收:每次500元。 7、体感诱发电位术中监测:每小时50元。 以上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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