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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淄价字[2002]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公用事业局,临淄区物价局:
为了正确执行自来水价格政策,确保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自来水价格执行时间问题 由于自来水用户抄表收费时间上存在差异,为便于统一,确定在五月份抄表收费时,其水费按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水量分别乘以调价前后的天数和水价计算。 二、各类供水价格执行范围划分 1、工业用水:指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用水;建设单位的基建用水和铁路机车用水;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研究化验室、附属工厂、车间等用水。 2、生活用水:指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指行政事业性单位办公用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医院(含门诊部)、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银行、保险等金融单位以及园林绿化、市政用水等。 4、普通经营用水:指各类流通企业及经营性公司、商店等企业经营和办公用水以及普通浴池、餐饮服务、纯净水、冷饮生产等用水。 5、特殊经营用水:指洗车、高档洗浴、美容美发、洗头房、洗脚房等用水。包括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内设的洗车、高档洗浴、美容美发、洗头房、洗脚房等用水。 以上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类供水价划分范围不尽之处,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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