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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2002年供伊川县金刚砂企业电量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洛阳豫港和龙泉公司2002年供伊川县金刚砂企业电量电价的请示》(豫电[2002]1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省电力公司、伊川县电业局、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和龙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豫港公司和龙泉公司以下简称“电厂”)达成的电价协议: 一、计划上网电量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 二、电厂相应超发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按0.20元/千瓦时价格(含税)收购,并以0.30元/千瓦时的价格(含税,含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供电成本)定向趸售给伊川县电业局,由伊川县电业局将该电量以0.35元/千瓦时的价格(含税)定向销售给金刚砂生产企业。 三、此价格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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