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经贸局(经发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凡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供电单位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2、2002年1月1日前,供(配)电工程已竣工的,供(配)电贴费未结清的部分,用电户仍按原规定向供电单位交纳;2002年1月1日前供(配)电工程没有竣工的,未结清部分不再交纳。
3、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这期间用户已交付的供(配)电工程贴费,除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外,供电单位须退还用户。
以前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